出轨未必判离婚,这是什么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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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以对方出轨为由起诉离婚,法院是不会草率地判决离婚的。

出轨,不是一个法律名词。翻遍《民法典》,你都不可能找到这个词。

《民法典》第1079条对于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和“出轨”有关的法律名词有两个——“重婚”和“同居”。

也就是说,如果想要让法院100%判决离婚,你仅仅说对方出轨是不够的,要有证明有“重婚”或者“同居”的行为。

 

 

重婚

重婚有两种情形:

第一种是已经登记结婚了,在婚内,又和别人再次登记结婚。

第二种是已经登记结婚了,在婚内,没有和别人登记结婚,但是却和别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第一种证据比较好调取,去民政局查询结婚登记即可。即便自己没有权利查询,也可以申请法院调取。

难的是第二种的证据,因为没有婚姻登记档案可以查。

那么,重点就在于证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一般来说,可以从下面几个角度着手:

1.证明出轨双方举办过结婚仪式;

2.出轨双方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具体的可以是双方日常生活以夫妻相称;双方以夫妻名义购买住房;一方生病时另一方以配偶的名义签名、陪护;女方生育孩子时,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双方以父母的名义为所剩余的子女庆祝满月。

3.认定重婚,通常还需要取得周围群众、亲朋戚友的证言,以证明一般人都认为出轨双方是夫妻。

然而,这其中涉及很大的私人信息以及私人空间,所以,这些证据的获取难度是很大的。

 

 

​​ 同居

法律所认定的同居,指的是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果仅是偶尔、临时的姘居,既不会认为是同居,也不会认为是重婚。

所以,如果你仅仅提供了一些牵手、拥抱的照片,或者是进出酒店的视频,或者是几段暧昧、肉麻的情话录音,这是不够的。即便能证明双方开了同一个房间也达不到证明同居的目的。

事实上,同居的证明难度也是很大,因为同样涉及了很多私人信息和私人空间。

所以,出轨不是法定离婚的事由,重婚和同居才是。

 

 

那么,仅仅只有出轨的证据,就没有离婚的可能性吗?

当然有!

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的时候,除了看双方提供的证据,法官还会进行询问,还会根据常理去做出判断。如果法官认为夫妻双方已经感情破裂,且无和好可能,还是会判决离婚的。只不过这种概率小了很多。

无论婚姻幸福与否,生活都要继续。打起精神,不要让一片乌云遮住你的整个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