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女士为离异女士,长相较好,2012年与b先生为同事关系,之后发展为恋爱关系并2014年结婚,2015年双方生育一女孩,由于双方收入一般,未购置房产。因孩子长大,2020年商议购置一套房产,b先生向其父母要了48万,父母将一卡给到b,b之后给到a,a直接从卡内取款交付了首付,房屋之后写了a名字,双方共同偿还贷款。
之后双方因感情不和,b将a打伤,a报警,在警方调解下,ab同意离婚并达成协议:房产出售,归还剩余贷款后,剩余24万归女方所有,另24万给到男方父母,再有剩余款项双方平分;男方补偿女方医疗费2000元等。双方未遵照协议履行,也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女方起诉离婚,诉请:1、判决离婚;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过程中,a代理律师未请求法院依据和解协议进行分割,庭审过程中变更为房产归女方所有,同意补偿男方对价款。一审判决:1、同意离婚;2、房产归女方所有,剩余贷款由女方偿还,女方向男方补偿房屋折价款60万元。
判决生效后,女方因无钱给付男方,男方占用房屋不腾退。女方于是起诉男方腾房并支付占用费用。法院判决男方限期腾房。
另因离婚诉讼中未处理男方父母给付的48万元,男方父母起诉男方和女方共同偿还借款48万元,一审法院支持了男方父母的诉讼请求。
ab两人因离婚导致一系列的诉讼,最终双方纠缠其中,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并互相伤害。女方因借贷纠纷二审拟委托我们代理,结案前期,我们分析离婚诉讼中一审法院未依据和解协议进行判决,存在一定的问题,但通过调卷发现,一审律师已经申请了新的分割方案,即放弃了和解协议。对于民间借贷纠纷,一般法院认为父母对自己的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但该义务到子女成年后即已完成,子女成年后应当独立生活,应感念、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父母对子女成年后的关爱照顾,并非是父母必须承担的义务。如子女没有证据证明为父母赠与的话,一般认定为借贷,故该案主张借贷关系不成立的概率很大。
二审上诉后,主审法官与我方律师沟通审判思路与前期分析一致。我方积极与审判法官沟通该案背景,该案名为民间借贷,实为离婚诉讼引发的父母给付款的认定问题,希望法官能够帮助当事人进行整体调解,确保家庭和谐。主审法官为一名40岁左右的年轻法官,听取我的意见后,表示后期可以给双方创造和解条件。我本着方便达成的原则,希望a能够同意要对应的补偿款,如此在b不履行的情况下,可以执行房产,但a一心想着房子可以用来租售,未听取我的意见。b因为占了房子未拿到钱,加上性格原因,情绪非常大,一心立即给钱,否则免谈。法官从中缓和,给双方争取时间和解。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方和法官的劝解,a渐渐想清楚,如果长期与b纠缠下去,或许钱可以表面上多得,但实际房子拿不到手,没有办法对外出租,还需要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与b继续,双方都没有好处,有这时间自己重新开始,心理上和金钱上最终都是受益的。最后a用房子从银行贷款,凑齐了给付b的补偿款,最后在法官积极协调下双方达成和解,a给付了钱,b腾退了房屋。
婚姻案件,法院处理多以尊重双方意思为准,但多少夫妻到了庭上都因堵一口气互不退让,其实双方稍微念一下对方的好,或者稍微放下一点心理的那点恨和怨,或许对方也就释怀了。我经手的大部分案件,能够调解的,我都尽量促成双方调解,争毕竟都是为了钱,如果能让一步,放下,那空出的心态和时间其实足可以挣来那些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