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房产,一般不存在交给另一方保管的问题,最多是将钥匙、房产证交给对方进行保管,这在离婚时,作为业主一方都可以换钥匙、补办房产证的。同时,这些行为也不代表房产会有对方的份额,所以离婚时也就不涉及分割问题。
但是,针对房产还有一种情形,那就是婚前房产在婚后加了对方的名字或者完全过户到对方名下。那么这种情形,一般认为是夫妻之间的赠与,因为已经过户了,就认为赠与已经完成了,现在对方也就有了房产一半的份额。
如果是婚前的存款交给对方保管了,在离婚时可以要回来,但是存在一定难度。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所以说,如果是婚前的存款交给对方代为保管,可以随时要回去,那么离婚时当然就可以要求对方返还。
但这种案件有两个难点:一是如何确定双方之间是“保管”,要知道,在生活中很少有夫妻真的会为了代为保管婚前存款而签订保管合同,很有可能不会明说,或者口头说“这笔钱我先替你保管”,在证据搜集上有一定的难度。二是如何区分开来婚前财产和婚后的混同,举个简单例子,男方交给女方自己婚前攒的10万,结果女方婚前也有10万,结婚后包括每个月工资2万都放到同一张银行卡内,结婚后每个月都花2、3万,现在要离婚,这卡里40万元,夫妻双方怎么界定这40万呢?是婚前的存款还是这么多年的积蓄呢?这在法院中也很难说清楚。
这也就提醒我们,想要在婚姻关系中示好,将婚前的财产交给对方保管是要深思熟虑的,这种行为存在很大法律风险。如果确实需要交给对方保管,那也要留存好相关的聊天记录,把应该确定的事情在聊天中说明白,这属于对日后的风险进行防范。至于避免财产混同,则要根据每对夫妻的财产情况而定。
总的来说,婚前的财产在婚后交给对方保管,房产只要不加名就好处理,存款转给了对方也可以要回来只是存在一定的难度,当事人在做这种选择时要慎重的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