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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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离婚协议,只要是双方自愿,内容不违法,就受法律的保护。

协议中,除了对财产和孩子的抚养问题进行约定,以下问题也不能忽视:

1、离婚后,离家一方户口迁出的问题。

户口纠纷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如果离家一方不将自己的户口迁出,另一方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对方将户口迁出,法院是不能支持这样的诉讼请求的。

所以,在签署离婚协议时,需要将如果一方不能按照约定迁出户口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进行约定,具体可以确定一个数额,以此来约束不迁出户口的一方。

2、婚内借款是否有效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6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也就是法律保护婚内借款。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借款方借款是为了个人的经营活动或者是处理其个人事务,不能是夫妻共同的经营活动,也不能是夫妻共同的事务。

否则,婚内借款就不能成立了。

因为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的经营或者夫妻的共同事务,那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这样产生的债务是还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

3,谨慎约定“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这样的约定,属于对夫妻所有的共同财产进行的处理,离婚后就无权再要求分割了。这样对于不清楚配偶真正财产状况的一方,非常不公平。

所以,在签署协议时,应将全部共有财产列明,逐一写清楚属于哪一方所有或如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