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崇尚养儿防老,很多父母抱着“我陪你长大,你陪我变老”的想法生儿育女,结果到头来将一切留给儿女,却得不到儿女的赡养,让人感慨万千。但也有一部分老人非常清醒,她们知道将下半辈子托付给儿女不太靠谱,干脆就不生孩子,靠养老金自己过完一生。

那么对于这种无子女的老人,在他们去世后名下如果有房产和财产,又没有遗嘱,这些遗产应该归谁?是老人的亲戚还是归国家所有,亦或是用于公益事业?
经典案例
在广州珠海就发生了一桩真实案例,1936年出生的老人苏婆婆,一辈子无儿无女。苏婆婆有一个哥哥和一个姐姐,但早在上世纪40年代就丧命于战争。只有苏婆婆一个人见证了世纪的变迁,从1936年一直活到2020年才去世。
经历了94年历史的苏婆婆,生前并没有和丈夫生养儿女,也没有收养螟蛉之子。因此在2007年苏婆婆的丈夫来梁先生去世后,她就成为了孤家寡人。好在梁先生的侄女梁女士得知这件事后,主动上门照顾苏婆婆,给老人晚年带来了一丝温暖。
2020年苏婆婆离世,她生前并没有留下什么遗产,不过在广州珠海区却有一套房子。很久之前这套房子还不算太值钱,但随着时间的变迁,想要在广州买套房,至少也要几百万。因此在苏婆婆去世后,这套房子的归属问题,成为了很多人在意的事情。

特别是一直照顾苏婆婆晚年的梁女士,她认为苏婆婆作为自己的婶婶,无儿无女也没有任何其他亲人,只有自己夫妻二人时常照顾。在苏婆婆去世前,梁女士和丈夫还经常带苏婆婆去医院看病,住院时也是夫妻俩轮流陪护照顾。
所以梁女士觉得,苏婆婆的遗产应该由自己来继承。为此她特意找到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希望能够继承苏婆婆的房子。那么苏婆婆的房子,梁女士到底有没有资格继承?
法律条文
《民法典》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酌情分得遗产权】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律师说法
梁女士是苏婆婆丈夫的侄女,并不属于兄弟姐妹、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按理来说应该没有继承苏婆婆遗产的权利。但如果苏婆婆在去世前留下遗嘱,那么即使梁女士和苏婆婆没有任何关系,也可以顺利继承遗产。

可惜的是,2020年6月,苏婆婆曾带着梁女士办理了遗产赠与手续,可因为各种材料准备不齐,导致没能办理成功。最后苏婆婆来不及留下遗嘱就撒手人寰,因此梁女士不得不找到法院,希望通过法院的帮助合理继承苏婆婆的遗产。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生前未立遗嘱,死后没有法定继承人的死者,其遗产应该归国家所有,或被用于公益事业。但我国《民法典》还有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梁女士属于继承人以外的亲属,原本是没有继承苏婆婆遗产的资格。法院考虑到,在苏婆婆生命最后一段时间,梁女士对苏婆婆进行了赡养,并尽到了生养死葬的义务,所以可以分到适当的遗产。
最终广东省广州市珠海区人民法院做出审理判决,苏婆婆遗留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的房屋一套为无主财产,归申请人梁女士夫妇共同所有。
结语
很多人看到这起案例后认为,梁女士心怀不轨,否则为什么只在苏婆婆生命的最后一段时间出现?其实在笔者看来,梁女士无论是否心怀不轨,至少她做到了自己该做的事,甚至连很多不该做的事都完成了。

如果梁女士真的是为了苏婆婆的房子而来,那么在苏婆婆死后她大可直接拿走房产证霸占房产。可梁女士不仅为苏婆婆举行了葬礼,还为其养老送终。尽孝不仅要论心也要论迹,如果只有一颗孝心,却没有实际行动,根本算不上孝顺。
反观梁女士,无论她是否对苏婆婆真心,至少她付出了实际行动,让苏婆婆生命最后一段时间老有所养。从这个角度来看,苏婆婆或许真的愿意将房子留给梁女士夫妻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