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经常在单位听到大家熟知的排名制度,在此基础上建立的“末位淘汰”制度,更是所有打工人的噩梦。今天我们就和大家说一说末位淘汰是否合法的话题。
单位为了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在入职后都会公布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其中很多单位规定了末位淘汰制度,通俗易懂来说就是干的不好开除。其实这是不合法的。我们先看一看法律规定哪些情况才是可以被淘汰也就是老板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合同,需满足三个法律要件:
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2、经过培训或者调岗;
3、仍然不能胜任工作。
在这里我要强调的是上述三个要件是缺一不可的,在淘汰也就是所谓的解除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时,用人单位负有提供以上三个条件满足的举证责任,就是经过培训开除的员工仍不能胜任,其实这种情况举证比较困难,为什么这么说呢?

一方面单位是要真的下功夫去培训,培训之后是否能够胜任还需要科学的评估,简单来说,单位传达室的工作一般人只要不傻,还是能够胜任的。
下面我看一看最高院的态度:
最高院认为用人单位必须将“不能胜任工作而处于末位”和“胜任工作却处于末位”区分开来,不能是见到“末位”一棍子打死。
如果是劳动者确实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须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则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仅是业绩居于“末位”而并非不胜任工作,则用人单位不能依据“末位淘汰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这也就是说最高院的态度是将业绩排名末位的员工开除是不合法的。
但是现实生活中,作为普通人遇到老板要末位淘汰自己,即便获得法律保护,幸免于难,一般也干不下去了,最后只能主张双倍赔偿金离职而去,一般不会选择让老板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留下自己,这是现实的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