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和中标人不仅要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而且还应 在投标有效期内订立书面合同。这是为了保证招投标活动的效率,防止招标人 或投标人无故拖延订立合同,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投标人超期无故不签订合 同的,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可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如果是依法必 须招标项目还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由监督部门责令其改正或处以中 标金额1%以内的罚款。此外如果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违约赔偿 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25条的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双方在签订合同前 可以终止签订书面合同,但要承担相应责任。主流观点是承担“缔约过失责 任”,经过法律检索也有得到部分省份法院判决认可的,但由于中标通知书“承 诺”的法律地位,则招标人与中标人的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因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投标有效期是投标文件保持有效的期限。投标文件是投标人根据招标文 件向招标人发出的要约,投标报价是要约的重要组成部分。投标人对价格的承 诺在整个投标有效期内都是生效的,因此,原材料价格变化因素在投标有效期 内不能成为合理理由,即便投标人因为原材料价格变化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 标,招标人也能依法追偿所遭受的损失。
【法律依据】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 通知未中标人,并与中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 之内签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 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 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 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