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话题我们接着上期的话题继续讨论,法律规定农民工可以找建设单位要钱,但是如果建设单位耍赖,有人会说可以把建好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用来偿还,这就涉及到一个很重要的法律问题了,农民工是否对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因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一个法律专有名词,我先向大家通俗易懂地解读一下。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建设单位经包工头催告支付工程款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包工头享有的与建设单位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我为大家整理了民法典规定的法律法规,本期分享干货,一定要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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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就要言归正传,到底包工头不给工钱,农民工对建设单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吗?
在这里可能让大家失望了,法律明确规定农民工对建设单位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我们看一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5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上述规定,只有与建设单位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包工头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农民工不属于“与建设单位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包工头”,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这也就是意味着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方面,只有包工头才是有权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