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4日,程某驾驶的小型客车撞上行人马某致马某受伤,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随后,马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马某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在审理中,保险公司拒绝承担马某的误工损失,称原告马某已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庭审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存在误工损失,误工费不予以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认为,马某虽已年满60周岁,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其可以从事与其年龄和体力相适应的工作,决定其每天收入100元,总共支持18000元的误工费损失。

客观上来说,误工费的损失应当从生活常识进行理解,不能认为受害人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就不存在误工损失。
受害人受伤之前可以从事一定的体力劳动,这些体力劳动是客观的劳动经济价值,因此法院酌定其收入为每天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