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6日,被告金某饮酒后驾驶小轿车与张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交通事,造成张某车辆严重损坏,金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张某委托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书,评估意见是金某的车辆维修价格为191950元,贬值价格为36994元,随后,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金某赔偿车辆的维修价格以及车辆的贬值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张某要求赔偿维修价格的损失,请求的车辆贬值损失不予支持,认为请求车辆贬值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本案中,法院没有支持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合理?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赔偿实行的是填平原则,也就是侵权行为造成了多少实际损失,就应当赔偿多少损失。
实际损失应当如何理解?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一,应当赔偿车辆的贬值损失。理由是车辆的贬值损失是客观上发生的损失,正常情况下一辆车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车严重损坏,即使修好但不可能回复如初,大概率在二次销售时会影响到车的出卖价格。
第二,不应当赔偿车辆的贬值损失。理由车辆贬值损失还没有发生。

总之,车辆贬值损失是客观大概率存在的,问题是应当如何量化?何时主张?怎样主张?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而不能简单的认为车辆贬值损失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