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人们在购买新车时往往喜欢贪点小便宜,购车人和售车公司为了少交税,在开具购车发票时,往往把购车发票款开的比实际购车款要少。

然而,任何事都有利有弊,山东省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交通事故车辆损害赔偿案件给我们一些启示。
2021年3月,王某在汽车店购买了一辆新车,总价款是135233.55元,然而,他在开购车发票时却只开了12万元的购车发票,对于王某和售车公司来说毋庸置疑都是好事,都可以少交些税款。

然而,不幸的是王某的新车还没买几天就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其车辆的严重受损,经鉴定车辆损失为31360元及贬值损失为13523元。
随后,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肇事车辆赔偿其车辆损失31360元及车辆贬值损失13523元。

最终,法院只支持了车损31360元而没有支持车辆贬值13532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是王某虽然主张新车价款是135233.55元,但其提交的购车发票是12万元,因此对于王某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事后,王某后悔不已,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少交了几百元的税款却遭受了一万多元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