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陕西省阮某驾驶小货车在倒车时不慎将驾驶电动车的冯某撞伤,阮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后,冯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冯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遭受的各项损失4.3万元及精神损失费3000元。

最终,法院认为冯某虽然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伤,但未构成伤残,因此不予支持其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为什么法院没有支持冯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同时遭受精神痛苦的,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的。
但是,遭受的精神痛苦到底有多痛苦?在司法实践中难以量化,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把交通事故中伤残等级作为判断精神损害的标准。
人身损害中,伤残等级最低等级是十级伤残,那么,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十级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是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