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农村居民,不是退休人员,没有固定的退休费,误工费不予赔付!”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肯定地说。李某驾驶电动车与余某的小轿车相撞,造成李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余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李某没有固定工作是否应当赔付误工费?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1年4月2日,余某驾驶小型轿车在转弯时与李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原告李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2021年4月13日交警大队认定,余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李某无事故责任。李某因交通事故,在医院住院治疗18天,花费治疗费2万余元。2021年8月28日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李某双耳神经性耳聋构成十级伤残;2、李某后续治疗费预计为3600.00元人民币;3、李某误工期为15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李某的小型轿车在该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李某1为小型轿车的被保险人,余某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
二、一审法院审理判决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余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事故责任。原告李某诉请赔偿的范围经本院依法确定后,按照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责任赔偿数额。保险公司应当赔付误工费、医疗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万余元。
三、保险公司上诉认为
1、原告李某属于农村居民,发生交通事故时属于法定退休年龄,一审法院在其并未提供有劳动收入证明的情况下,判决被上诉人承担误工费没有事实根据,违反法律规定。
2、一审判决书中,“车辆重置费用花费2900元,酌情认可1500元”,该事实为被上诉人以旧换新后购置新车的发票,与案涉车辆没有关联性,不属于直接财产损失,一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未提供车辆评估意见,亦未有其他证据证明车辆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判决上诉人承担车辆重置费用1500元没有事实根据等。
四、二审法院审理判决
1、关于误工费。一审判决根据鉴定意见,针对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对李某未满60周岁,误工费应按每天100元计算30天,年满60周岁后每天误工根据本案实际,酌情认定每天50元计算是客观适当的,能够反映被上诉人误工损失的事实,判决内容合情合理。
2、关于车辆损失。李某的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坏,不能使用,李某重新购置了新车,一审法院结合车辆重置费用2900元,酌情认定1500元是客观适当的,不属于应当进行鉴定的内容,无需进行评估鉴定,上诉人认为没有评估意见不能认定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原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对误工费的认定进行了明确,误工费的界定不是以当事人身份和工作性质决定,不能因为对方是农村居民就拒绝支付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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