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律关系源于社会物质的生活关系,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
所以,法律应该反应社会关系。
国情是特殊的社会关系,植根于一个国家的历史文化、社会结构、民族精神和民间习俗。
当法律的判断与一个国家人文历史、民族精神、民间习俗不一致,甚至相反的时候,就会导致社会道德的倒退。
比如:“不是你撞的,你为何去扶”这样的判断逻辑。不管根据证据的判决结果如何,这样的逻辑或者说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都不应该存在。
如果有了这样的判断逻辑,而不是靠证据,倒地的人谁还敢去扶?
现在很多人救人时先拍个录像以自保。那么他没有带手机时是不是更愿意放弃救援呢?
再比如:碰瓷。一个老大爷倒在人家车前,吵吵闹闹多半天,不给钱就不走。警察来了,好言相劝,他才不情愿的走了。
这样的处理结果,告诉人们碰瓷无罪,谁遇到了谁倒霉。
所以,现在不但老人,妇女、年轻人也加入碰瓷大军,甚至碰瓷成为一种产业。
当碰瓷在人们心中习以为常、见怪不怪、看到碰瓷就能挣到钱的时候,社会的价值取向走向何方?
再比如:年轻女孩贷款租地种南瓜,被村民车载手抱组团往家里运,女孩报警,就因为这些人年龄大了司法部门不予处理。
试想当地的社会风气会好吗?
窃不是偷,吃大户吃的理直气壮,就因为司法的判断出现了问题。
现在那个村子的名称在地图上变成了偷瓜村,这时知道名义的重要了,早干什么去了?
扶人者有可能就是撞人者,但“不是你撞的,你为何去扶”这样的话语或者判断逻辑不能出现在裁判文书中,应该以证据证实事实,以证据说话。如果不是那样的裁判理由,而是采用撞人者曾自称撞到被撞者,就不会有后面的轩然大波了;
碰瓷,就是一种敲诈勒索的行为,再次也是一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有理有据,完全没有问题。自己倒在人家车前不给钱不起来,在路口横个树杈子要过路钱,这样就能挣到钱,很多人就不会去辛苦劳作挣钱了!明抢谁不会?就是敢不敢的问题。拘留十五天,罚款500,偷鸡不成蚀把米,谁还去碰瓷?
偷瓜的行为,明显是一种盗窃行为,多次盗窃甚至还涉嫌盗窃犯罪。这事你不处理,这些人盗窃其他的东西,要不要处理?他去超市,每天拿箱牛奶,处不处理?这不是很简单的道理吗?该拘留拘留,该判刑判刑,处理一个,看看下一个还去不?
你不处理,难道不是告诉人们,去偷瓜,没事,没人管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