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波音公司?长臂管辖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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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关于空难家属是否可以向漂亮国法院起诉波音公司的消息,其观点认为“如果认定波音公司有责任,可以依据美国的长臂管辖原则起诉波音公司”。对于“长臂管辖原则”,谭谭作为一个法律人也了解不多,为此特意去学习了一下,虽为一家之言,愿与大家分享。

谭谭认为,所谓长臂管辖原则其实质是漂亮国对“域外管辖权”的扩展,本意是增强对漂亮国利益的庇护。通俗的说,一个国家的法律一般只能管理其所属地域的组织、企业、人员等,对没有直接关系的域外事务无权管辖。而漂亮国的“长臂管辖原则”,则可以以该事务与漂亮国存在某种“最低限度联系”(这个词很是耐人寻味)而行使管辖权。举个例子:漂亮国 1997年颁布的《反托拉斯法国国际实施指南》中规定:“如果外国的交易对漂亮国商业发生了重大的和可预见的后果,不论它发生在什么地方,均受漂亮国法院管辖。”也就说在别国领域的两个本土企业发生的交易对漂亮国造成了“重大”、“可预见”的后果,漂亮国便可以行使管辖权,可见其有多么霸道,手臂伸的有多长,这也是这个原则“臭名昭著”的原因。

那么空难家属是否可以“长臂管辖原则”向漂亮国法院起诉波音公司呢?谭谭认为,当前来看还是比较困难。

主要原因是,虽然东航空难符合“长臂管辖原则”的所有要件,但“长臂管辖原则”的本质是以扩大“域外管辖权”为手段,从而达到保护漂亮国利益的根本目的,运用此原则起诉漂亮国企业,显然与其立法目的和现实利益相冲突。其二,漂亮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法律自成体系,对“长臂管辖原则”的适用也不尽相同,在坠机原因没有查明前,其极有可能以其他“限制条件”,阻碍诉讼。同时,从现实角度而言,空难家属若以个人之力启动国际诉讼仅精力、体力、心力的付出就巨大,其艰难程度不言而喻,何况与虎谋皮。

虽然困难,但小编还是想说:龙之子孙,又何尝惧怕过纸糊的老虎。祈福!加油!

一家之言,如有不同见解,可共同探讨。